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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约定利息过高,超出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法律不予保护

发布日期:2016,02,16 作者:桥达律师事务所 来源:原创 已浏览: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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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李某与蔡某是多年的朋友,2006年9月6日,蔡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5万元,并写下借条,上面载明蔡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自2006年9月8日起至2007年9月8日止,至期还清,双方约定利息为每月2000元。此后,蔡某支付利息1.3万元。借款到期后,蔡某以种种理由拒付欠款。无奈之下,李某将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蔡某偿还全部借款及剩余利息,共计6.1万人民币。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约定的利息远远高于我国的相关规定,对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最后判决:从2006年9月8日起,蔡某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月利率,向李某支付5万元借款的利息。蔡某偿还给李某的1.3万元利息中,除了合理的利息,其他充作本金,利随本清。
  
  【点评】民间高息借贷的现象在我国很多地方都存在,我国相关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为限,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约定每月2000元的利息是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十几倍,远远高于银行的同期利率。因此蔡某已偿还的1.3万元利息中,应分别根据其偿还时间计算到期的利息后,剩余款项作为偿还本金,利随本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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