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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受理哪些具体的海事、海商案件?

发布日期:2016,02,19 作者:乔达律师事务所 来源:原创 已浏览: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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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法院受理我国法人、其他组织、公民之间,我国法人、其他组织、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人、其他组织、公民、无国籍人之间,外国或者地区法人、其他组织、公民、无国籍人之间的下列案件: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水下铺设的设施损害赔偿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污水、海上或港口建设、作业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污染或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
  
  5.船舶航行、作业损坏鱼网、其他捕鱼设施和水产养殖的索赔案件;
  
  6.航道中的沉船、废弃物、海上作业设施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案件;
  
  7.海上运输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8.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载货物案件;
  
  9.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1.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海上、通海水域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3.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件;
  
  4.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
  
  5.以船舶作抵押或以船舶营运收入作抵押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
  
  6.租船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赁、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沿海、内河运输船舶的融资租赁、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7.渔船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8.船舶属具和海运集装箱租赁、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9.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10.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11.供应船舶营运或者日常所需物品等合同纠纷案件;
  
  12.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13.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14.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
  
  15.拖航合同纠纷案件;
  
  16.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17.海上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18.海事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19.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三)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1.海运、海上作业(含捕捞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2.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在港区内进行的测量、勘探、建港、疏浚、爆破、打捞、救助、拖带、水上水下施工、港口装卸(装卸、驳运、保管)和理货作业等纠纷案件;
  
  3.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4.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对大陆架的开发和利用(如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开采),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学考察等纠纷案件;
  
  5.船舶共有人之间的船舶经营、收益、分配纠纷案件;
  
  6.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海事优先请求权的纠纷案件;
  
  7.认定船舶及其它海上无主财产的案件;
  
  8.海事行政、行政赔偿案件;
  
  9.海运欺诈案件;
  
  10.申请认定海事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11.申请撤销海事仲裁裁决案件;
  
  12.申请无因管理海上、通海水域财产的案件;
  
  13.申请因海事事故宣告死亡的案件;
  
  14.海事强制令案件;
  
  15.海事证据保全案件;
  
  16.因错误申请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7.海事支付令案件;
  
  18.海事公示催告案件;
  
  19.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
  
  20.海事债权登记、受偿案件;
  
  21.与海事债权登记相关的确权诉讼案件;
  
  22.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
  
  23.法律规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四)海事执行案件
  
  1.申请执行海事法院及其上级法院就海事请求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案件;
  
  2.海洋、通海水域行政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3.海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
  
  4.申请执行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公证机关确认的债权文书的案件;
  
  5.依据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机构海事仲裁裁决的案件;
  
  6.依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申请承认和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海事海商案件。
  
  (五)海事请求保全案件
  
  1.海事请求权人危全其海事请求权,在诉前申请扣押船舶的案件,以及诉前申请冻结、查封财产的案件;
  
  2.海事请求权人依合同规定,在诉前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或者船用燃油、物料的案件;
  
  3.因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或者请求担保数额过高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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