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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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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保税制度的形式主要分两种:一是“海关保税储存制”,它以经海关批准设立在海港、河港、车站、机场或其他地点的并在海关监管下的仓库为依托。以储存货物为目的;二是“暂存进口在国内加工的制度”,在这一制度下,货物暂准进口的目的虽各不相同,但原则上都要复运出口,既可加工为新成品出口,也可原状复出口。
      
      海关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的监管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与设备予以免税;
      
      (3)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4)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品予以免税。
      
      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经海关查验后放行。前款货物或物品,已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海关对保税区内贸易性货物的监管
      
      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应当就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贴刷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区内企业在保税区内举办境外商品和非保税商品的展示活动,展示的商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海关对保税区内加工性货物的监管
      
      区内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所需料、件进出保税区的备案手续。区内加工企业生产属于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产品,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对所含境外运入料、件的品名、数量、价格申报不实的,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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