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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极判决!汪峰状告“中国第一狗仔”案败诉|东莞大朗律师|东莞松山湖律师|东莞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05,12 作者: 来源: 已浏览: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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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1日,北京晨报记者从北京市三中院获悉,该院对汪峰状告“中国第一狗仔卓伟”(微博昵称,下文简称卓伟)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终审认定卓伟不构成对汪峰的侮辱及诽谤,驳回汪峰上诉。
  
  2015年4月,汪峰起诉至朝阳法院称,2015年4月20日卓伟在其个人新浪微博上分享“全民星探”发布的名为“[独家]章子怡汪峰领证 蜜月会友妇唱夫随”的文章,并标题为“赌坛先锋我无罪,影坛后妈君有情”。
  
  汪峰认为,卓伟未经调查、核实,随意在其个人微博上以“赌坛先锋”对汪峰进行侮辱诽谤,公然损害汪峰的人格和形象,误导社会公众对汪峰的评价,已经严重侵犯了汪峰的名誉权,要求卓伟删除涉诉微博,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
  
  卓伟辩称,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存在侵犯汪峰名誉的事实,自己的行为是依法行使作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舆论监督权。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名誉侵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汪峰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汪峰不服,仍持原诉理由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自己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意见1赌博有依据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汪峰虽辩称其在我国境内并未参加过任何能够认定为赌博的活动,但并不否认在境外参加过赌博娱乐活动,卓伟依靠公共媒体报道获取的信息,将其主观对汪峰行为的认知通过微博的形式发布,应认定该行为并非毫无事实依据的诽谤,而是个人根据其所知的事实发表的主观评论。
  
  2标题难概全虽然该主观评论的用词较为尖锐且带有夸张的成分,但该主观评论所依据的基础事实是真实的。此外,“赌坛先锋”仅系涉案微博中的标题,标题所展示、传达给公众的内容相对有限,而涉案微博的内容及相关链接页面中并未有与“赌坛先锋”相关的论述,仅仅依标题中的词语难以认定构成诽谤。
  
  3非恶意侮辱从客观而言,“赌坛先锋”一词通常应视为对人的非正面评价,但在认定某行为是否构成侮辱问题上不能简单地将侮辱等同于适用贬低性词汇,而应区分公众可接受范围内的评论与恶意侮辱的合理界限。二审法院认为,卓伟关于“赌坛先锋”的措辞虽然尖锐,但仍在个人主观感受范围内而非带有恶意的侮辱。
  
  综上,卓伟称汪峰为“赌坛先锋”虽有言语不当之处,但并不构成侮辱及诽谤,且根据微博发布人的身份、微博标题与内容,作为理性的社会人也难以仅凭涉案微博即对汪峰作出否定性评价。据此,市三中院终审判决驳回汪峰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网友评论每天学点法律知识将该新闻报道下热门网友评论摘录如下:@让我们聊一下明天的人生:正解,汪峰老师爱好赌博不假,但也从未在境内从事非法赌博活动(除了公益公开性的牌类活动,不涉赌),而皆是在境外(澳门,美国等)进行,卓狗的标题未免太过断章取义。
  
  @无法重复的过去:呵呵!之前就说了,“汪半壁”就算了,非要弄个国家认证版的“赌坛先锋”。这次真心如愿以偿了!
  
  @猴至贱则无敌:我不喜欢汪峰,但作为法院如此认定微博标题可以无罪,我真是醉了!我是不是也可以发个微博,标题为“北京朝阳法院集体****”,然后内容与标题不符,我是不是就没错?!
  
  @迁鸟之旅: 10个男人9个赌,汪峰爱赌不奇怪,不过赌了不认就不好了,还去法院就更不对了。如果舆论针对汪峰的冷嘲热讽与批判实在没必要,人无完人,汪峰性格上有些孤傲,甚至自视清高、恃才自傲、孤芳自赏,但也不是什么恶人坏人。
  
  @秦海泉城:都不是好鸟。卓伟这个记者为了博眼球也是故意用标题吸引读者,让舆论跟着他走,把老百姓玩弄于股掌之间。言论自由,屁话,你老百姓和他说一样的话试试,法院肯定判你。娱乐记者这几年干的狗血的事还少吗,把老百姓当猴耍。这帮明星本身就已经够无底线了,娱乐记者在无底线,也难怪娱乐圈乌烟瘴气了。
  
  @你好我是你大姨妈:尴尬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吴鹏飞Mr_Wu:我是写歌的,没有宣传经费,就靠不断评论热搜来宣传自己的歌曲。
  
  @珍珠的安乐窝:说实话还是挺喜欢汪峰的歌@啊韩思文:看见汪峰上头条。我就知道又有震惊世界或者全国大事要发生了@雪上走的女孩:竟然让张馨予抢走了头条枢枢:汪峰应该试试告卓伟侵犯隐私权注:以上内容仅为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法律平台意见。对于恶毒话语及是否存在水军评论,大家可自行甄别判断。
  
  汪峰诉卓伟名誉侵权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广东龙新(深圳)律所 刘志鑫律师近年来多起名人名誉侵权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除了汪峰诉卓伟名誉侵权案之外,还有范冰冰诉毕成功侵犯名誉权案、甄子丹告耿卫国侵犯名誉权索赔500万、旭日阳刚王旭告冯巩学生侵犯名誉权……那么什么是名誉侵权,名誉侵权有哪些构成要件,起诉后如何举证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做进一步了解。
  
  一、什么是名誉侵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二、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认定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须在主客观方面具备以下要件:(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三、名誉权纠纷案件举证责任?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1、被告侮辱或诽谤原告的证据,如有侮辱性语言或与事实不符的文章、大、小字报、公开信件等。
  
  2、文章内容涉及到的事实真相的证据,如学历证明等。
  
  (三)证明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如单位处分等。
  
  (四)被告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提供其所发表的文章等没有侮辱性语言或内容与事实相符的证据。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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