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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英特信律师刘京:虚假诉讼罪司法解释的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18,10,10 作者:小乔律师 来源:原创 已浏览: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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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英特信律师刘京:虚假诉讼罪司法解释的法律分析  
原创:刘京深圳英特信律师事务所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法律在解决各类社会纠纷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法律是理性和公正的表达,同时以其强制力纠偏扶正。正因法律在社会中的至上地位,一些别有用心者试图利用其作为实现非法目的的工具,虚假诉讼则是其中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破坏司法公信力的行为之一。  
一、虚假诉讼与法律规制历程  
虚假诉讼并非新事物,市场经济和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自然会有人尝试利用法律的不足之处(并非法律不完善而是民事诉讼本身的特质),虚假诉讼在经济发达的地区萌芽。早在2008年浙江省高院就发布了针对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案件的地方司法文件,已经指出了虚假诉讼多发的领域和部分特征。在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该通知的主要针对的就是,当事人通过捏造虚假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伪造虚假的“以房抵债”等相关协议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具有强制力的裁判文书规避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以实现房屋转让的目的。除了规避国家相关调控政策以外,虚假诉讼还被用来逃避债务、侵吞他人合法财产等等。因其行为的特点,虚假诉讼在我国有愈演愈烈之势。最高院于2016年6月发布《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民一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就指出,“从发展态势上看,虚假诉讼分布的案件类型逐年广泛,覆盖范围从原有的民间借贷、破产等案件发展到当前很多常见案件类型;从诉讼程序上看,案件程序从原有的普通程序发展到几乎所有诉讼程序”。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严重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二、虚假诉讼成因与司法解释出台背景  
虚假诉讼现象之所以愈演愈烈,在于民事诉讼本身的特点。民事诉讼采“当事人主义”,法院属于被动消极一方,就当事双方所提出的证据(事实)和理由进行审视和裁决,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法院无论是在相关程序设置还是能力上都无法主动调查清楚案件真相,以至于当事双方合谋的虚假诉讼容易蒙混过关。同时,对虚假诉讼的惩处较为薄弱,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了罚款和拘留。虽然2015年8月29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虚假诉讼罪,从此有了从刑法上规制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依据,但并没有取得应有的威慑效果。盖由于适用标准不明确,实践中又存在着大量的虚假诉讼行为,处理此类社会顽疾需要更清晰有力的指导。不同于2016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主要指导民事诉讼中的裁判法官如何防范和处理虚假诉讼行为。此次,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是通过明确虚假诉讼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司法机关提供切实的法律指引,力图解决虚假诉讼难题。  
三、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该司法解释对于虚假诉讼罪阐明了以下六个方面:  
(一)虚假诉讼罪只针对民事诉讼,不包括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以及仲裁。盖因民事诉讼属于虚假诉讼的重灾区,也源自刑法三百零七其一条本身的规定;  
(二)虚假诉讼罪的犯罪行为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属于“无中生有型”的欺骗行为。同时,提起诉讼也与因真实纠纷而诉讼中的伪造证据行为相区分。所谓提起诉讼并不单指起诉,而是覆盖民事诉讼程序的各阶段,比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执行等等都包括在内。不同于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双方恶意串通的情形,该司法解释包括了“单方欺诈型”的虚假诉讼行为;  
(三)明确虚假诉讼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虚假诉讼既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大部分情况下会同时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此次,司法解释以不同的民事诉讼程序节点确定“妨害司法秩序”的情形,例如法院开庭审理和采取保全措施构成了虚假诉讼行为的入罪标准。除此之外,多次进行虚假诉讼行为(未到定罪标准)也会被定罪。该解释也明确了“情节严重”的情形,除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之外,对他人合法利益的所造成损失构成情节严重的数额有了明确的规定;  
(四)司法解释对于未达情节严重的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法院处理决定并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五)若虚假诉讼罪与其他罪名构成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六)虚假诉讼罪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防止因管辖问题推诿、拖延,同时提高了处理效率。  
四、结论  
该司法解释的颁布,将大幅提高司法部门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能力,也利于受害者向公安、检察机关报案以获得救济。关于虚假诉讼行为,最高院曾多次出台司法文件加以规制,然成效不彰,此次不得不重典治乱。明确虚假诉讼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尤其是将开庭审理或采取保全措施作为虚假诉讼罪的定罪门槛,加上刑事处罚具备的强大威慑力,将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现象。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本就应该将诚信作为行使诉讼权利的出发点,维护司法公正。可以预见,该司法解释的施行将成为规范诉讼秩序,营造风清气正司法环境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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