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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高法裁判要旨(第25期)

发布日期:2018,08,09 作者:小乔律师 来源:原创 已浏览: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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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高法裁判要旨(第25期)|律师关注  
一、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公司共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在成为正式股东之前按照其出资比例分得股息、红利”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法有效。  
二、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对于担保人的过错不仅包括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还包括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等情形。  
四、违约责任系合同责任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规范合同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以及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均有重要意义。对于违约金的正确认定,不仅可以保障合同守约方的合法利益,还能对违约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以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诚实信用体系建设。判定商事交易之违约责任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违约赔偿;根据违约程度,视违约情形认定违约责任;结合守约方之可得利益损失,衡量违约方之赔偿责任;根据当事人诉请,认定损失赔偿数额范围;根据证据规则认定损失赔偿的最终数额。  
五、借款人伪造贷款文件、虚构贷款用途,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是诈骗银行信贷资产的形式和手段,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情形,故借款合同应属无效。  
六、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只要转入的债权数额仍在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即使未对该最高额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被转入的债权,但不得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  
七、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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