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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中留置、双规与侦查相关问题的专业解答_寮步律师_寮步附近哪里有律师事务所_东坑律师

发布日期:2018,06,23 作者:田方律师 来源:原创 已浏览: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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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中留置、双规与侦查相关问题的专业解答_寮步律师_寮步附近哪里有律师事务所_东坑律师
作者:田方   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没有明文规定,但主流的观点是留置属于行政措施,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所以不能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即留置期间不能会见。  
2  
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是检察机关还是监察机关  
以下规定显示,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是监察机关。  
《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以下规定显示,明确检查机关有补充侦查权、退回补充调查权、不起诉权,其部分侦查权限于补充意义上的侦查。  
《监察法》第四十七条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3  
关于双规与留置关系问题  
1、双规又可称为"两规"、"两指",是中共纪检(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特殊调查手段。"双规"一词出于: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  
(二)......;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  
(五)......;  
(六)......;  
(七)......;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2、留置的法律规定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法律法规显示“双规”是纪检机关对办理党内违纪案件调查取证的措施之一,“留置”是监察机关在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刑事或行政强制措施暂未定性,有待法律完善)。两者措施适用条件与机关并不一样,采用“双规”措施不一定代表着被调查人存在刑事犯罪的嫌疑,但采用“留置”就意味着被调查人存在重大刑事犯罪的嫌疑。  
虽说纪检机关与监察机关都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纪委书记是监察委主任,但工作对象不一样,纪检机关“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监察机关“对所有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当纪检机关在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笔者认为纪检机关应参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将职务犯罪案件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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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中银律师事务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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