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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救济_东莞大朗律师_东莞大朗律师事务所_东莞松山湖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04,10 作者:小乔律师 来源:原创 已浏览: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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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救济_东莞大朗律师_东莞大朗律师事务所_东莞松山湖律师事务所
依据《仲裁法》规定,商事仲裁是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作出并有效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救济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方式是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另一方式是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两种方式都可能阻止仲裁裁决的执行,但二者差别在于:

1撤销仲裁裁决是诉讼程序,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执行程序

《仲裁法》第58条到61条规定了撤销仲裁诉讼程序: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对于依法设立仲裁机构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2请二者法定理由不同题

符合以下情形,可以申请撤销仲裁:(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与申请撤销仲裁的情形相同,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另外还要符合:(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3二者管辖的法院不同

申请撤销仲裁只能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不予执行只能向受理申请仲裁执行的法院提出。仲裁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自2018年2月7日起,北京撤销仲裁案件只能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4二者提起的主体不同

申请撤销仲裁只能是仲裁裁决书中的当事人;而申请不予以执行是被执行人或是案外人。

5二者提起的时间不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在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6二者提起的结果不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不能上诉;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重新仲裁,或直接到法院起诉。被申请人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不能复议,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无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还是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主要审查仲裁程序问题,并不审查案件实体问题,律师代理此类案件,只能在仲裁程序方面认真准备。

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最近二个年度的《工作报告》显示,北京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被撤率和不予执行率一直很低。2016年北京仲裁委员被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决撤销案件0件,不予执行的案件裁决1件;2017年北京仲裁委员案件裁决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案件1件,不予执行5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没有公布相关数据,裁决被撤率和不予执行率应该也在个位数。

适用法律法规:律师代理撤裁案件和申请不予执行案件,主要参考《仲裁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3月1日实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8年修订2018年2月7日实行)等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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